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3707C號令訂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開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條件
(一)一般條件
1.須能配合當地社會環境及國家建設需要,學生來源充足,且畢業生有良好之就業機會。
2.申請辦理之科別,以日校或進修學校設有相關類科,且師資及設備足以支應,並與區域內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相銜接之學程為原則。
3.符合地方產業需求。
(二)私立學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董事會健全,並按期改選,經本部核定有案。
2.校長聘任經本部核准有案,且實際在學校處理校務。
3.預決算按期編報,經本部備查有案。
4.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及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本部備查有案。
5.申請辦理學年度之前三年無重大違失事項。
三、申請程序
(一)學校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申請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送本部審核。
(二)學校經本部核准開班者,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報「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課程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送本部審核。經核准開班科別之課程已審查通過者,免再送審。但有修正者,應再送審,並敘明修正處,以利審查。
四、辦理原則
(一)學校申請辦理科別以實用技能學程十三職群所對應之科別為原則,並應依本部所定課程綱要設計年段式就業導向課程。屬新科別,應歸入適當之職群,並敍明開辦之需求及理由。
(二)學校應依核定之職群科別、班數及人數招生,並依審查通過之課程計畫排配班級課表。
(三)實用技能學程招生方式,依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每班招收人數,國立學校最高四十五人,私立學校最高五十四人,每班至少招收二十五人,且每班經由輔導分發報到者須達二十人,始得開班。
(四)申請辦理之科別,以建教合作或產學攜手合作方式辦理者,應於開班計畫書註明,除依本學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之科別應與事業單位合作進行學習或參訪。
五、經費:學生就讀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均免繳學費,學校辦理本學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六、輔導及考核: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學校,應接受本部之諮詢、輔導及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