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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訓練定型化契約-其他式
高級中等學校其他式建教合作建教生定型化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甲方係乙方與        (學校名稱,以下稱學校)合辦          科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七條,及學校與乙方訂定之建教合作契約(如附件一契約影本)規定,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建教生訓練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之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如附件二。乙方與學校雙方得視甲方訓練狀況,協議後調整前項之訓練項目。
第二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
乙方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第三條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職類、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第四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本契約: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
三、甲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自行提出終止訓練;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協調學校加強輔導甲方;乙方屆期未處理者,不得再以下列各款事由終止本契約:
一、對乙方之工作人員、顧客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乙方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三、故意損壞乙方之訓練設備、工具、原料、產品或乙方其他所有物品。
四、因身體健康或其他理由,對於其所接受之訓練,確不能勝任。
學校經依前項規定輔導甲方,屆二星期仍未獲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
甲方於訓練期間所需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乙方應依其與學校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辦理;其內容如下:
住宿:
一、住宿:
□免費提供住宿。
□提供住宿,收取   元(不得逾生活津貼5%)。
□不提供住宿,但提供交通費__元。
□不提供住宿。
二、膳食:
早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午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晚餐:□免費;□提供,每餐收取 元;□自理。
三、交通:乙方應依其與學校所簽訂之建教合作契約,負擔甲方往返學校之交通費用。
四、生活津貼: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本契約發給甲方
□每月_     元;
□每小時_    元。
前項第四款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工資,並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
乙方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予甲方。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乙方不得以甲方違反工作規則或其他相關規章扣減其生活津貼。
第六條
甲方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甲方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亦得為甲方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應邀請乙方代表與甲方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乙方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甲方或乙方之其他權利救濟。
第七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前項訓練活動,應與甲方所學職業科別相關。
乙方應提供良好且符合安全之訓練環境,安排甲方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並注意甲方之身心健康。
乙方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甲方到學校上課或由學校安排至乙方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
甲方於受訓期間,如有正當事由需返回學校時,應由學校出具公文,乙方應准甲方請假返回學校。
乙方應置備甲方簽到簿或出勤卡(包括出勤及訓練情形),逐日記載建教生出勤年、月、日、時、分及訓練情形;其簿卡應保存一年。
乙方就甲方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乙方應與學校協商訂定建教生輔導辦法,並置輔導人員。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及乙方依建教合作契約、本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甲方獲得良好訓練;乙方應配合辦理。
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甲方時,發現乙方有未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實施、違反建教合作契約或本契約等缺失時,應立即向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接獲前項教師之報告後,應立即要求乙方改進,並為適當之追蹤處理及詳予記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第九條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甲方應負擔制服、工作器具及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甲方應繳納保證金。
三、訂定不符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四、排除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超時訓練甲方或向甲方推銷產品。
六、以甲方推銷乙方產品未達一定業績為由,扣減甲方生活津貼。
七、要求甲方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八、於甲方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
九、限制甲方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十、其他有關不當損及甲方權益之行為。
第十條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安排甲方之訓練時間:
一、    每日訓練時間,規定如下:
因乙方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條件,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訓練時間自○○:○○起,至○○:○○止,○○:○○-○○:○○/○○:○○-○○:○○為休息時間; 訓練時間自○○:○○起,至○○:○○止,○○:○○-○○:○○/○○:○○-○○:○○為休息時間; 訓練時間自○○:○○起,至○○:○○止,○○:○○-○○:○○/○○:○○-○○:○○為休息時間。但訓練時間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前。甲方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迄,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1.乙方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二、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三、甲方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四、甲方於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五、甲方於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息。但經乙方及學校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得另定放假日。
六、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使甲方接受繁重及具危險性之訓練。
甲方接受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乙方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甲方未加入勞工保險而有第二項情形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甲方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請求乙方補償或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第十二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乙方不得因甲方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給予不利之待遇。
甲方受到第一項之差別待遇時,其申訴及歧視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
第十三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乙方知悉甲方有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甲方於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其申訴之提出、認定及乙方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第十七條
本契約書一式四份,由學生、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建教合作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甲方                                    乙方
姓名:                   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業登記號碼:
地址:                                   負責人姓名:
甲方法定代理人                          地址:
姓名: (甲方已成年者,免填)                  
地址:
學校名稱:
校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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